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增加后的责任清算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08:32:26
甲、乙、丙分别出资7万、8万和35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了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了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又查明,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为10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该如何处理?
1、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丙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2、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3、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4、丙无需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

这里按照新公司法,答案应该是哪个?请说明理由?

这里面丁的身份应该怎么确定?他对这个承担责任吗?为什么?
而丁是后来才加入的,所以不用负责

那什么情况下,丁要对这个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

答案应该为2!
公司法中讲得非常清楚,股东的非货币出资明显低于章程规定的价额的,由该股东负责补足,其他设立时的股东负连带责任,所以甲、乙应负连带责任,而丁是后来才加入的,所以不用负责。hzzyzz86的说法是明显错误的!

答案是4、丙无需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
因为丙的出资为房产,是以房产的实际价值做为其出资额,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只是公司以其全部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丁做为共同出资人也要以自己的出资数额承担有限责任,因为丁是在公司成立后加入的,属于成立公司的共同出资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