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扣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5:13:36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A单位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A单位在支付给个人报酬、劳务费用时,都能够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但有时遇到以下三种情况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个人从企业取得收入后,已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由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是应税行为,企业要求个人必须提供发票才能支付价款,个人已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企业依据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支付劳务报酬或其他应税所得费用,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个税;3.企业没有及时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登记,也不知道如何扣缴税款。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是否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个人从企业取得收入后,已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税务机关可以不再向纳税人追缴税款。但是,因扣缴义务人没有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税务机关还是可以对A单位(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种情况下,A单位在支付劳务报酬和其他费用款项时,要求对方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的做法是正确的,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因为税务机关在开具发票时,一般都会按照税法规定征收应征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存在申请开具发票的个人没有提供准确的交易信息,或者由于税务机关征管办法的原因等,尽管个人在税务部门开具了发票,还是会存在不征、少征以及多征个人所得税的现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法没有规定取得税务发票的所得支付可以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无论是以税务发票还是其他票据支付个人所得,A单位都要履行扣缴义务。
  鉴于有些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已经缴纳部分税款,为了不重复征税,A单位可以在征得主管税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要求纳税个人提供纳税凭据税票,将纳税凭证作为已经扣缴税款的附件凭据,对纳税人已经缴纳的税款不再扣缴,少缴纳的税款按照规定补扣。如果纳税人发现多缴纳了税款,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要求退税。该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