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只有没用工作经验的劳动者才能约定试用期?那无工作经验作何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6 19:54:05
比如说已有一个单位的工作经验,再转去另一个单位,该单位还能要求有试用期吗?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约定试用期不是以是否有工作经验为条件,而是用人单位根据需要来决定的。因为劳动者原有的工作经验未必就一定能适合新的工作岗位的要求,还有劳动者的职业道德品质等方面也是要一定的期限才能进行考察,不是工作经验所能替代的。

当然可以有试用期了,不是根据有没有经验而定的.试用是为了看你能不能胜任这项工作.如果你原来的工作性质跟你现在的一样,那就看用人单位和你的能力了,你能力好,也许人家就不用试用了.

当然要有试用期了,试用期不单单是工作经验的考验,是多方面的考察.

用人单位同劳动者在签定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不仅仅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试想:当你在试用期内发现用人单位不能提供令自己满意的生存和发展条件时,随时可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那时你可以自豪的跟朋友说:"老板不地道被我炒了鱿鱼".哈哈!您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