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算工伤吗?(高分悬赏活动系列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07:53:07
我会陆续提出一些我自己设想的问题供大家讨论,希望对有需要的人提供一些帮助。包括前面提过的有《请问他属于什么行为?》《他能获得赔偿吗?》,这已经是第三个。好了,言归正传:
小王在某公司打工,公司每个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这个月的15日恰好是星期天休息时间,但为了不耽误工作日的工作,公司还是决定在当天发放工资,于是小王在这天一大早就前往公司领取工资,但在路上不幸遭遇车祸而导致受伤入院。出院以后,由于伤势比较严重已经致残,所以小王向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公司以星期天并非工作时间为理由拒绝认定为工伤,并以小王违反《劳动合同》病假超过时长而解雇小王,只支付一个月工资做为未能提前通知解雇的补偿。
问:1、抛开车祸事故处理的情况,小王属于工伤的范畴吗?为什么?
2、公司解雇小王合法吗?为什么?
这两个问题都希望能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
回答是越来越精彩,现在有了三种答案,这正是我设问题的初衷,到底谁才是正确的呢?我觉的第一个问题倾向于o追梦人o 回答的比较全面;第二个问题则倾向于 吾本渔樵答的比较简练,因为我已经在上面给出的条件是“伤势严重致残”。
但是,作为另一个条件,则是拿出法律依据,显然o追梦人o都已经完全引用法律条文作答。我决定将分赠送给o追梦人o,答案正确与否都仅供大家参考。谢谢以上各位的参与!

一、从情理上来看,期望该职工算工伤。
但是从法理上来看,该职工不应认定为工伤。这样说也许有点不近人情,但是就算法律有它不足之处,再没更改以前依然有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里最大的争议就是领取工资是否属于上班?搞清楚这个问题,其他也就清楚了。
从《劳动法》来看:工资、工作内容属于劳动合同必须有的条款。劳动法规定职工有义务完成工作任务,有权利获得劳动报酬。也就是说你在完成你的工作以后才能领取工资。就算你没按时领取当月工资,并不代表你没完成你的工作。工资有没有及时领取和工作有没有按时完成不是必然的关系。这里也可以推论出,领取工资的过程并不属于工作内容。
从《会计法》来看,工资是属于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债权与债务关系;也就是当职工完成工作任务后,这个债权与债务关系也就形成了。如果某人欠你钱,在你去讨债的路上遇到车祸,你说欠你钱的人有法律责任吗?显然没有。
依据上面,该职工只能享受非因工负伤待遇。

二、企业解雇小王的做法不合法
依《劳动法》第29条,职工在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依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8条,请长期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定劳动合同。
依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35条,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被鉴定为5-10级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交通事故中责任方已给予支付的部分,企业可以不支付,但是不足部分应该补足)。被鉴定为1-4级的可以办理相应的退休退职手续。

三、关于工资支付的时间问题,这个你没问到,但是我还是顺便说一下。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发部[1994]489号文件第7条,工资必须按约定的日期支付,如果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工资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从这点上来看,企业选定在休息日支付工资的做法是不正确的。但企业行为只能算拖欠工资,与该职工的车祸没有必然联系。

一、小王属工伤.虽然一般情况下星期日是休息日,但是这个星期日情况特殊,公司为了不耽误工作日的工作,决定在星期日发工资,因此,这个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