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责任 论违约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3 23:26:50
已方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应半年。(8月15日至转年2月15日)供暖公司规定用户如不取暖应在9月30日前提出申请,否则视为同意供暖。在此之前,我多次电话通知已方问其是否取暖,已方不理睬。我在10月16日替已方掂付了供暖费。10月28日已方突然通知我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我也同意解除,并向已方要供暖费。已方以没有使用供暖为名,不支付我替其交纳的供暖费。想用房屋违约金来支付供暖费。如已方不违约也就没有此事了。请问已方不付供暖费是否合理呢?

乙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已是违约在先,而供暖费的缴纳如果你们在合同中约定由你代缴,乙如不理睬可视为同意供暖,须支付你替其交纳的供暖费.
如果没有约定,你擅自代缴只能自行承担责任了.
乙违约只能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跟缴纳供暖费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