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洗手洒水,楼下就滴,是楼板的防水处理不好,现在想重辅防水地面。相关费用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00:34:05
首先谢谢一楼。。但还有个问题,楼下家也没有过错啊。而我们家也没有过错,这个时候应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吗?不是堵漏,而是整个地面渗水。闹心啊。
也感谢二楼。但问题是,是楼板渗水,那不是我们使用的不合格产品
谢谢三楼。。可我觉得我们没有过错。而且往地上倒水也是正常使用卫生设施。比如淋浴的时候不可能避免的。
一楼回答者:fenkeng123显然是错误的。如果你是楼下的住户,楼上漏水你又没有过错,难道你会应当自认倒霉吗?楼下住户的损失的原因有两个行为结合产生的,一个是建筑开发商的工程质量过失行为,一个是楼上住户的倒水行为。对第一个行为,应该没有异议,对第二个行为是否承担责任显然有争议。焦点在于楼上的住户是否有过错,如果没有过错是否承担无过错责任?
个人认为,楼上的住户并不存在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楼板的渗漏并不是住户能够预见的事实,这样的专业能力,应当由验收单位和建设部门才能认定和预知的。普通住户并不可能预知。既然不可能预知,就不存在法理上过失的两种状态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因此,楼上住户也不存在过错。
三楼回答者:IRIS2372说楼下住户可以把楼上住户和建筑商列为“共同被告”也是存在法理瑕疵的。因为,建筑商是过错责任,承担的是赔偿责任,楼上住户是无过错责任,承担的是补偿责任。补偿责任和赔偿责任怎么能成为“共同被告”。共同列为被告和“共同被告”是有区别的。虽然,我这样说有点吹毛求疵,但是,学习法学就要用词严谨。
共同被告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但是本案中显然不是,楼上的住户承担的是补充补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本案显然不是共同侵权行为,一个是过错责任一个是无过错责任,怎么可能存在“共同”?楼下的住户必须先要求建筑商承担责任,只有在法院无法执行建筑商的情况下,才能要求楼上的住户承担补充补偿责任。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主观上没有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害,但法律规定行为人也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八种无过错责任。即一百二十一条至一百二十七条和一百三十三条。无过错责任必须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才承担民事责任。显然,法律并没有规定楼板渗水的行为属于八种无过错责任的范围。
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http://www.xsjjy.com/flk/mftz.htm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