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几个环境保护法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03:24:27
1。“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出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问题:
是授权立法?地方法规?规章?既然是省级制定的,其效力一定小于国务院有关法律文件,如果真的有因为排放标准的争议,适用的一定是上位法--国家标准,那么省上定的这个标准有什么意义啊?

2。环境民事责任中,实施了至害行为为要件,这里的至害怎么理解?到什么程度,广义上说即便达标的排放也可以至害,只要排污染物都有不同程度的至害。

3。环境法与民法通则对于环境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规定,环境法仅仅规定了赔偿危害,赔偿损失,为什么有教材认为民法的10种承担责任的形式都可以适用于环境民事责任呢?我认为在环境责任的问题上,环境法当然是特别法,而民法是一般法,应该适用特别法而排除一般法。如果是下位的特别法和上位的一般法规定有冲突,适用哪个法律啊?

4。上诉期15天,到底是诉讼实效还是除斥区间?自己觉得更像除斥区间,如果是实效,为什么?

5。因果关系推定的司法实践值得推广吗?如果在某些特殊场合允许这样的话,能不能穷举这些场合?即便是这些场合,我觉得在认定是也应该是很严格的,大家认为呢?

很不好意思,我没有太多的积分可以拿出来附着在问题上,区区10分,聊表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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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的理解环境的问题,从而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