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利润分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20:07:46
A公司是B公司的一个大股东,拥有B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18%,冯斌是A公司的总经理和B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能够左右B公司的经营决策。
A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记账,收到B公司分配利润时,A公司的净利润增加,A公司则以净利润的一个固定百分比作为冯斌的奖金,因此,冯斌能通过影响B公司分配利润来控制他个人的奖金。
2005年经济出现疲软现象,市场不景气,B公司实现的利润很低。冯斌利用自己的权力使B公司分配较多的利润,此举导致B公司沉重的债务负担,可能出现财务困难。
要求:
(1)冯斌作为B公司的董事,使B公司分配较多利润的行为是在权限范围内吗?他的行为符合职业道德吗?这种行为会损害谁的利益?
(2)如何才能减少冯斌操纵其奖金的可能性?

按照成本法记账,A公司在收到B公司分配的利润时,无论多或者是少,A公司的投资收益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B公司利润很低,但是分配较多的给A公司,A公司的投资收益是一样的.举个例子,B公司实现利润10000元,A公司的份额是1800,B公司分配1500,A公司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 1500
借: 长期股权投资 300
贷:投资收益 1800
如果B公司分配2000,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 2000
贷:投资收益 18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00
所以,无论怎样分配A公司的净利润都是一样的,怎么会有大小呢,除非A公司的会计做帐时直接拿B公司分配的股利来做投资收益,不会这样吧,找一本书学习一下,在会计师或者CPA的教材中都有的.

冯斌仅占B公司18%的表决权,其也占有表决权的董事可以联合起来反对他。他的这种行为不符合职业道德。这种行为会损坏B公司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