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三点内涵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18:51:21

一是义务教育的性质为实行完全免费制度,即不但学杂费免,连书本费也免,甚至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二是接受义务教育,不但是公民应履的行义务,更是应享有的权利。适龄儿童失学,应视为侵犯其权利。三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是政府,实现义务教育首先是政府应该承担的义务。对世界上实行义务教育制度的国家而言,这几点不但是共识,而且是实践,我想我们不应例外。
  解决教育公平,涉及广泛的公共政策问题,应革除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弊端,这需要对长期以来实行的教育政策进行检视和修正。因此,包括《义务教育法》在内的教育法律法规,还要应从根本上回答上述问题。在我看来,《义务教育法》应该回答,或者说应该提到法律层面规范的根本性、方向性问题,至少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明确义务教育的内涵。这里又包含三点,一是义务教育的性质为实行完全免费制度,即不但学杂费免,连书本费也免,甚至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二是接受义务教育,不但是公民应履的行义务,更是应享有的权利。适龄儿童失学,应视为侵犯其权利。三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是政府,实现义务教育首先是政府应该承担的义务。对世界上实行义务教育制度的国家而言,这几点不但是共识,而且是实践,我想我们不应例外。

  第二,明确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投入的标准。有代表指出:“不增加投入,即便《义务教育法》修改了也起不到太大作用。”增加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一直是历年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们同声呼吁的焦点。

  尽管《教育法》对财政性教育经费作出了规定,但各级政府的责任并不明确,也难以操作。统计资料显示,现在农村教育投资中,只有8%由中央财政支出,另外92%则由各级地方财政支出,其中大部分由县级以下财政支出。这个比例显然不合理,也不切实际。

  在首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上,有青年法学家指出,受教育权是以国家和政府的责任为前提的一种社会权利,建议制订《义务教育国家财政负担法》(1月16日《新京报》)。在首届“全国教育厅局长论坛”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冯之浚呼吁对农村义务教育全面实行免费,并建议修改《教育法》,由法律规定中央到底应对农村教育投资多少(10月26日《新京报》)。毫无疑问,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对此应作出明确规定。这应该是毋庸置疑,不容讨价还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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