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州的物业管理收费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6 03:25:24
我是一名普通业主,2005年5月在苏州市沧浪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与物业公司签定了临时和约.但时至今日,仍未召开业主大会,更无业委会产生.物业公司称第一次业主大会应由开发商召开,其没有召开义务,且物业公司在收取了两次(共12个月)物业管理费后,没有将其收支情况公示,还在电梯内张贴广告、将公共建筑(一处)门面出租(均未通过业主同意),同时物业管理费及公共电费没有物价局审批,且公共电费缺少具体明细。最近,物业公司再次向我催缴物业费,我拒绝交纳,并要求其将上述问题解决。我的做法是否正确?还有没有更好的办法?

同情你!
现在都是市场化的运做!
物业也拿他没办法!

但关于公共电费你可以去物价局举报投诉!

如果你要到法院投诉!我估计只有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

你看下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为了维护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成立业主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四、业主公约的效力
1、业主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