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保险能合并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07:43:51
我1999年至2004年在唐山上的养老保险等三险,后来到北京工作,于是从2004年8月开始在北京上养老保险至今年8月,这两个保险编号的不同的,现我想问问这两个保险能合并吗,如何办理?
问题补充:我现在的户口还是在唐山,据说唐山的不能转移到北京,北京的可以转移到唐山,但是转移到唐山以后,这两个帐号只能选择一个,另外一个就没用了,也就是说工龄不能合并,请问是这样吗?我感觉象我这种情况的同志还很多,为什么国家不能把全国的养老保险政策统一呢,这样才有助于人才流动。

异地保险转移后才能合并。

  依据国务院的规定,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转移流程:

  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政策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对于参保者来说,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有关养老保险的转移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二年五月三十日劳社厅函〔2002〕190号《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