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2006年已办理公证遗赠给女儿,事后想赠予别人这也行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03:25:32

这是可以的
但必须要办理公证,撤消或变更原有的公证,使遗赠公证无效或效力待定。
这样,后一个赠予行为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可以更改
<继承法>里规定遗赠在赠予人死后,财产才进行交付,交付同时,财产所有权即行转移给被赠予人.所以,母亲健在时,财产的所有权仍属母亲所有,她是有权更改遗赠的.

可以更改.可以取消原来的协议,重新制定新的协议.

但必须从新作公证才可以,才发生法律效力。

可以更改

完全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