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问题(法理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4:07:12
今天法律基础课上老师举一案例,我的想法与之不同,最后谁也没有说服谁,请高人指点!
A计划枪杀B,开一枪未中,本可继续开枪,但良心发现,离开现场,问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我认为A有主观故意,实施了一个行为(已开枪射击),因客观原因(枪法不准)未击中,符合犯罪未遂的定义!虽然他还有开枪继续射击的条件,但他已经开枪了,是因为客观条件的影响才未击中的,这已经构成了犯罪未遂的要件了,至于后来良心发现,那应当另作他论了!
请高人指点!

我的意见是犯罪中止,准确的说,这个案例曾见过好多次。。。老师都爱出。
A是有故意,但是楼主在看这个问题时候主观的把事件加上了一个所谓客观原因,打不中。但是题目的意思是依然可以继续开枪,也就是说无论打不打得准,你不能把开枪定在只能一枪。此时如果没有犯罪人自己想中止的主观意思,完全可以再开一枪,两枪。所以,他已经符合中止的条件。
至于你认为是他因为没打中,才不开枪,我想说的是,任何题目,你不能主观加条件上去,对么。题目已经一再说明,本可继续开枪,你却只看到一枪未中。
甚至从法理上说,刑罚不是为了惩罚,而是预防,能适用中止,就不会去选择未遂,毕竟未遂严重的多。

我认为应当从其概念把握,构成犯罪中止。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区分这两个概念,主要上客观方面,一个是客观上无法实施,一个是客观上可以实施。无论是中止还是未遂,主观方面是一致的,即都有犯罪的主观意思。

“能而不欲”是“中止”;“欲而不能”是“未遂”,则本案当属于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