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雇工超过8人时,是否应强制办理私营企业登记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05:57:59
我们在工作中发现有一些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已经很大,雇工都在20多人,但仍按个体户管理,使税收流失较多.对这类个体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可以强制要求其办理私营企业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可以强制要求其办理私营企业登记。
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
个体工商户雇工超过8人时,如果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进行经济性质的变更,就已经不具备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条件,工商部门可以注销登记。

只要是“公司”或者是“企业“”,那都是可以雇佣人员的。
之所以规定个体工商户不得雇佣太多人员,是因为工商户实力小、资金少,如果发生破产或者是其他危机,无法保障雇佣人员的薪酬等问题。

第一、被申请人雇工在七人以上,不符合劳动部规定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的范围,故不应当适用劳动法来调整。
第二、如果扩大解释,将“个体经济组织”解释为雇工在七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就适用于劳动法,那完全是错误的。因为:一是任何人都没权利扩大解释法律,包括仲裁委、法官;二是将本案纳入劳动法调整,不符合一般社会常理,加重个体工商户户主的责任。因为个体工商户大都是以家庭为单位,其资金不足,缺少竞争能力,如果再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劳动法调整,就会使个体工商户出五险、承担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工伤事故责任等,严重与社会经济环境相矛盾。
第三、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九条: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此条规定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6条的进一步细化,而是不对劳动合同适用范围的解释(46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第四、被申请人领取了个体工商户执照,但是双方主体都是平等性的,没有隶属性,相互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是自由协商确定的,符合了雇佣关系的一般法律特征。故本案不应当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被申请人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