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能解除协议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02:55:53
我是06年的应届毕业生,与某医院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我也按时到所在单位报到上班,协议说上除了双方的基本资料后,其它各项只填了毁约金5000元。但是到单位工作快三个月了,单位至今都没发工资给我,我也曾经催促过,但都无济于事,我觉得院方拖欠我的工资,通过这件事也让我对该医院产生了反感,于是想解除就业协议(辞职),而且要拿回我应得的工资,那我这样要陪毁约金不?还有,如果我提出辞职后院方才发放我的工资,但此时我还是想解除协议,这种情况下我又要不要赔偿毁约金呢?因为院方的态度使我不想在在那工作下去了。盼望你的回答!谢谢!

不用担心,劳动法有明确规定:其中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单位拖欠工资已违反劳动法,你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你的工资也可以要回.
建议你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设在劳动局内)或是申请劳动仲裁.

1、《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是约束学校、用人单位和你的一份三方协议,它随着劳动关系的成立而自动失效。你在单位上班已经快三个月了,说明《就业协议》已经自动失效。那么5000元的毁约金你不用支付。
2、如果你们没有签订过新的劳动合同,只能认定为是事实劳动关系。在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也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因此你可以要回三个月的工资。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因拖欠工资而产生的25%的赔偿金。
3、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可向当地劳动局检举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希望能够帮助到你哦,不要担心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