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构成重婚或同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06:31:22
张某与李某同居怀孕后,与唐某结婚,婚后,在临产前几天,到李某家(两家相距教远)中生子,并在李某家中住了一个多月,期间没有登记也没有任何仪式,后唐某找至李某家中,以回去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将张某带走。
请问:1,事件中,张某与李某是否构成同居或重婚?他们有没有什么法律责任?
2,若离婚时,唐某提出物质和精神赔偿是否合理?若合理,赔偿金额有没有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里认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现在问题是一个多月算不算"持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1]44号)解释为: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有没有参考价值?
另外,物质赔偿有没有法律依据?精神赔偿的损害程度怎么计算?

1、按照〈婚姻法〉规定。张某犯有重婚罪
2、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享有要求精神赔偿的权力,但是实现审判过程中,要求原告出示因被告引起的精神损失或者损坏的证明,也就是指医院的鉴定。如果没有,那么法院就不会判原告精神赔偿的要求合理。会驳回。

1,事件中,张某构成重婚,李某构成同居.张某民事法律责任.
2,唐某可以提出物质赔偿,不能提出精神赔偿!

同意楼上的。

1、张某与李某是非法同居关系,不构成重婚。新婚姻法已经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的规定,凡是未经登记结婚的一概不承认婚姻效力,因此,两人虽然非婚生育,但仍然不成立重婚。
2、离婚时,唐某提出物质和精神赔偿是合理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种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赔偿。赔偿金额以实际遭受的损害为限。

呵呵,我现在就在法院工作呢.
1.张某与李某是非法同居关系,不构成重婚。
但是,他们的孩子出生的时候,医院需要父母二人的姓名登记。那张表上填的张李二人的姓名,可以作为重婚的证据。
2.可以提出赔偿。一般都是物质赔偿,精神的较少。
前一阵子判一个案子男的给女的赔了一个房子。要求赔偿较多的,立案的时候,交的诉讼费用也多。但是最后判的时候未必有你要求的那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