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个关于抵押权的安狸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14:19:14
周某因开设饭店而向好友吴某借款10万元,吴某要求周某进行抵押担保,周某遂以自己所有一辆捷达轿车设定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该年7月,因吴某欠王某货款10万元,经吴某与王某协商一致,吴某将对周某的10万元债权让与给王某,且通知了周某。后因周某无力偿还该债务,发生纠纷。
问题:王某对轿车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

王某享有抵押权。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债权的抵押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本案中,该轿车已按规定进行了抵押登记,并签订了抵押合同,吴某作为债权人转让债权给王某,并通知周某,且抵押物轿车并非专属于吴某自身,均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王某对轿车享有抵押权。

没有抵押权,因为债权转让,只有在抵押人书面确认抵押合同继续有效的前提下,抵押人才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否则,抵押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在本案中,仅仅通知了周某,抵押合同并不必然继续有效。因为欠缺抵押人的书面确认。

享有抵押权,但其中还涉及到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变更手续,如未办理,不能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