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超期可以改正过来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9 23:57:14
本人2004年3月签定试用期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参与一般技术性工作,直到2004年12月才签定正式合同。请问,现在我还能要求公司更改正式合同并要求追缴社保金吗?
刚看到了今年3月的合同法新草案,对适用期超期有新规定。不知道适用不适用我这个老合同。

1、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具体来说就是,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上述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请参照以上计算其合法的试用期,至于社保,你与对方一建立劳动关系,对方就应当及时办理。
至于新的法律适用问题,通常新法没有溯及力,自颁布之日或是另定时间生效实施,因此,除非法律中明确规定在何期间内可以适用,否则均不溯及既往。
本案应当以现有合同及法律规定为依据。

也来回答一下,因为2006年3月的合同法新草案不是正式的法规,还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不适用你的合同。

至于你的劳动合同,根据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个人觉得应该适用劳动法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255

以合同为准
在没有与国家宪法有冲突的情况下以合同为准
建议你拨打当地律师事物所电话咨询有关方面问题

你好,你完全可以要求公司为你交纳社保,交纳的时间应该是从签订试用劳动合同制日开始的(即2004年3月起)。这是你的合法权利。

1、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具体来说就是,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