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集有关“受贿罪”论文材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8/21 08:00:43
本人由于要写《受贿罪的成因与防范对策研究》论文,我想通知道搜集有关该论文材料,如案例,参考书目,论文思路等。大家也可随便给给意见!感谢,本人只有35的积分,现在用30积分寥表感谢。
百度知道上怎么老有像第二位回答者这样的人,随便在网上copy一段就来贴,无聊啊。而且答非所问。

假如你是当官的,我有事请你帮忙,我送你1万块,你不要,我会以为你架子大,嫌钱少,明天我就带10万来,你还不要,我就找你的上级,你的上级未必向你一样清廉,收了我的钱,就会让你给我办。你的上级拿了我的钱,你敢不拿吗?

一 斡旋受贿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斡旋受贿犯罪的概念

我国斡旋受贿一词最早出现于1989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答》中。l997年修订刑法时,在吸收日本、韩国等国有益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司法实际出发,将《解答》的相关规定立法化,并作了一点修改补充,形成了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就是我国刑法理论上所说的斡旋受贿。因斡旋人与请托人不正当利益实现之非直接性,刑法理论界也有人称之为间接受贿或居间受贿。

(二)斡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在我国,构成斡旋受贿罪必须符合下列构成要件:

1.斡旋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犯国家机关、单位正常的管理活动,却希望这一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本罪。

3.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执政党和政府的威信。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斡旋受贿行为。即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受贿行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首先,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是成立斡旋受贿的前提。其次,行为人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而不是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第三,索取或者收受了请托人财物。第四,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