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急!!!SOS!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7:41:44
我刚刚进到一家民营企业,发现其员工手册上有这样一个规定:试用期内离职的员工,需要赔偿公司一定数额的招聘费用,(大概70至200元)我想知道,这是合法的吗?有没有相关的资料给我查阅一下?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试用期内职工可以随时离职。
而招聘费用本来就是单位承担的,要求职工承担没有任何道理。

公司招用你时支付了费用,这在劳动法上属于出资招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中明确规定:“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即: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但是公司需提供相关发票。

不合法

不至于SOS把? 他那么做不合法....

既然你是试用工,就是未签合同的,你要离开,他们也奈何不得。

废话!他没有任何的合法的地方!
你大可以随便的走人,如果你不想做的话.当然最好是在领了该月的工资后就走人(免得他们随便的扣你工资 呵呵 不能白干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