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忙解答一道案例题(治安处罚方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4:17:37
甲乙丙丁四人谎称“到某地谈生意”,让出租车司机李某开车送其到邻县赌博,付车费300元。甲乙丙丁赌博时,刘某在旁边观看。甲携带的现金输完后,向刘某借2000元继续赌博。某派出所查获了该赌博活动,当场缴获赌资6000元,并将甲乙丙丁和李某、刘某传唤至派出所。经调查后,某派出所以赌博为由,报请县公安局批准,以县公安局的名义对甲乙丙丁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处罚5日并处罚款3000元,并没收赌资6000元,经某派出所所长批准,以“为赌博提供条件”为由,以派出所名义对刘某、李某处罚款500元。请问:公安局对甲乙丙丁和刘某及李某的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我认为刘某 合理 借钱给赌徒,当然是为赌博提供条件
李某不合理 他不知道是去赌博

派出所处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和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3000元以下罚款。
借钱给他赌博,不以赢利为目的或不明知的情况下,开车送他人赌博并收取车费,都不是为赌博提供条件,不应当处罚。

我认为合理,在一旁观看还提供赌资,还开车送去,这一切都是为赌博提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