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些关于婚姻法的问题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13 21:23:59
刘某与孙某是大学同学,婚前双方签订了财产协议:婚后财产各自所有。双方结婚后感情不错,生育了儿子。一直以来,孙某照顾儿子和瘫痪在床的岳母。但自从女方刘某承包企业经营后,工作较忙,比较少与孙某进行沟通。刘某在商场上认识了刚从大学毕业的张某,二人一拍即合,常出双入对,后来以夫妻名义同居,致女方刘某怀孕。在刘某做手术男方才知道妻子与他人超出普通朋友的感情,坚决要求与妻子离婚,刘某不愿意。孙某准备向法院起诉,但刘某告诉他说女方中止妊娠未满6个月,法院限制男方的离婚诉讼请求权。岳母知道后坚决反对刘某与孙某离婚,并以死相威胁。儿子满11岁,对父母离婚不管,但表示要跟父亲孙某共同生活,但孙某已下岗,暂时失去生活来源,孙某向刘某表示:如果自己要儿子的话,刘某休想再看到儿子一眼。
请你解决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1、刘某已涉嫌重婚罪,因其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2、“刘某告诉他说女方中止妊娠未满6个月,法院限制男方的离婚诉讼请求权。”——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刘某由于怀的并非丈夫的孩子,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因此孙某提出离婚不受此条限制。
3、刘某之子11岁,已满10周岁,虽说孙某已下岗,刘某经济实力较强,但法院应在判决孩子的抚养权时应考虑孩子的意见。
4、孙某禁止刘某探望孩子违法。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