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而不是原告行政相对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02:15:41

行政诉讼中原告也负有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也负有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基于: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与原告所处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单方面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须预先征得被管理人的同意;行政诉讼的标的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为了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合法的,应该向人民法院提供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依据。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不举证或者举不出证据,将要承担败诉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机关履行举证责任的规定,对于规范行政法律关系,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