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帮帮忙吧,着道案例分析我不会,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11 00:12:15
李某,女,与张某,男,是一对恋人,均为20周岁,且是同学,后李某因张某不思上进而与其分手,不久李某又与某机关干部朱某相恋。对此,张某十分恼火。他利用负责到收发室取信件的便利,截获了朱某写给李某的情书,私自开拆并在班里传阅。李某遂向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提起控告。此案经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并移送该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虽私自开拆他人信件,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对张某做出了撤消案件的决定。
请问:1、公安机关立案处理此案在程序上有无不妥之处?
2、仅就程序而言,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能否做出撤消案件的决定?
3、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处理此案,在程序上应如何操作?

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不妥”。构成犯罪应由法院判决。应当是认为“涉嫌”犯罪。
2、不能。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不能撤销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