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之前,开发商列出一个单子,向众多贷款时间超过一个月的业主收取每天上百元的违约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6 16:01:16
他们说因为合同上写的是"合同签定一个月内,应全部缴清余下房款,逾期以每天万分之十收取业主违约金",但是我也不是很懂法律,买房子的时候也没想那么多就签了字,以为贷款办下来就没什么问题,结果办理贷款的时间果然出了一点问题,超出了一个月的时间,现在开发商就以这个条款向我及很多业主收取这个违约金,并坚持,超出时间限制的业主如果不交,就不给钥匙,我想知道,这个违约金开发商是否应该收取?并收取的如此高额(每天收取余下房款的万分之十)?这个万分之十的赔率是否有相关法律条文!?我是辽宁的,想知道以前是否有本地的开发商也收取过这种违约金?请懂的人帮忙解释一下,谢谢了!
那么这个所谓合同上写明的一个月期限也是有法律条文的么?现在是否存在约定大于法定的问题?也就是既然你合同你已经签字了,就必须按照合同上的执行?谢谢!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业主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是应当按照约定来执行.
但你目前讲的开发商约定的日万分之十的违约金过高.
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逾期付款违约金是按照银行利率调整的.目前银行逾期贷款支付的罚息也就是日万分之二点一,你们开发商约定的是银行的五倍,明显过高.你们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14条的"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请求减少违约金.

还要说明的是,因为贷款延期还要看是银行审批手续过慢还是你自己提供的手续不全,如果是银行的原因,也不应当由你来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

针对你的补充问题,延期的时间是双方自行约定,法律不可能这么细啊.现在的法律是比较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也就是尊重契约,当然前提是要有效啊.

因为贷款延期还要看是银行审批手续过慢还是你自己提供的手续不全,如果是银行的原因,也不应当由你来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