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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03:47:45
林某(男)和贾某(女)199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男孩。自1997年起,贾有精神失常表现。1999年贾住进其所在地某县精神病医院,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01年贾又在北京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95天,仍被诊断为患有精神分裂症。2002年3月林和贾达成了离婚协议,填写了离婚登记申请表,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作了适当处理。二人住所地某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认为,符合离婚条件,于是向林、贾二人填发了离婚证。2002年4月贾之兄以其妹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向县民政局提出了复议申请,要求撤消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所填发的离婚证。

请问:1、有人认为离婚登记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在行政复议范围之内,你怎样看待?
2、除了贾某之兄外,谁还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3、林某能否参加行政复议?其地位如何?
4、本案中,县民政局对行政复议有管辖权吗?你认为谁应该是真正的被申请人?哪个机关对该案有管辖权?

1、离婚有效,理由是离婚时贾某虽有精神分裂症,但应该是间歇性的,在不发病时候,贾某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可以认为她本人是同意离婚的。
2、可以要求将孩子完全交给林某抚养,并有充足理由要求林某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一定比例的生活费、医药费给贾某。
3、县民政局对行政复议无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