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有何不同?民202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4:10:26
民事法律行为其定义是,指民事行为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的合法行为。既然是“合法行为”,其成立当然意味着生效了,也就是说二者应该是一样的吧。既然这样就无所谓成立、生效了。

而教材中民事法律的成立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两个相互独立和区别的概念。我的问题是两者的区别是什么?其成立的要件和生效的要件各是什么?

成立本身是个事实,不是价值判断标准,有效、无效才是价值判断问题。

比如实践民事行为:在一般赠与中,赠与人表达真实的赠与意思表示的时候,赠与就成立了,但是,如果赠与人未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该赠与合同就未生效。如果赠与人交付之前反悔并不承担违约责任,最多承担缔约过失。

又如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成立之后,条件或期限未达成之前是不会生效的。

最典型的就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区别了:

《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类合同,成立的同时即生效,成立和生效在同一环节同时发生。比如,一般性的买卖合同在依法达成合意后,成立并生效。

??《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些合同设置了批准、登记等手续,并规定履行这些手续才能生效。这些合同,尽管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形成了合意,只是成立,尚需履行规定的手续才能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第1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该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还有实践合同等。对实践性合同,尽管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尚不能生效,需交付标的物,合同才能生效。如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等。当然,对实践性合同当事人在达成合意的同时交付标的物的,合同成立即生效。保管合同的情况比较特殊,保管合同在标的物交付时成立,在成立时生效。(《合同法》第3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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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法理上的区别:

其一,二者发生作用的时间不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二者在发生作用的时间有先后之分,只有成立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