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高手帮忙呀!!!!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15 20:33:26
张某系某服装厂的财会人员,2000年5月进入该厂工作,跟服装厂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5月,该厂由于经济效益低迷,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进行了一次全厂裁员.张某作为冗员被服装厂辞退,张某提出其与服装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服装厂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张某要求被服装厂拒绝.经过该厂工会组织调解无效,张某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问:1、服装厂是否可以因为经济性裁员而与职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2、该服装厂是否应该给予张某经济补偿?
2、李某于2003年5月进入佳景机械制造厂工作,并与之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劳动条件、劳动期限、劳动报酬和劳动纪律等必备条款;由于李某技术过硬,3个月以后他已经成为技术骨干,他总结的技术窃门为工厂带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厂长在全厂大会上予以表扬,并口头答应为其第5个月后开始增加工资20%,但双方没有为此再签订书面协议。第5个月后连续2个月李某并没有拿到增加的工资,为此李某向厂长问询,但是得到了否认。无奈李某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问:你认为李某应该得到增加的20%工资吗?

1、可以,但是有程序。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2、应该给予张某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3、如果口头答应在厂大会上公开说的,这就必须履行,但是如果是私底下说的,如果没有证据,一般法院是不予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