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受伤,不能自理,怎么要护理费用,回答有50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5:08:29
我爸爸没有合同也没有保险,在工作中摔伤,现在没有生命危险,需要回家继续康复,但是不能自理,怎么争取护理费用呢?按照哈尔滨的民事赔偿法,应该是多少,怎么个赔偿法,因为我们一家人全部停止工作了,都在护理我爸爸,过几天需要出院,以后的生活问题怎么办,怎么要这个护理费。希望懂法律的帮帮忙,回答好的给50分谢谢!
补充,还有我爸爸是因工受伤,鉴定伤残,应该去那里鉴定,我打算出院后做个伤残鉴定,不知道上那里作,也不知道几个月作,我爸爸受伤3个月了,我们在哈尔滨,希望有人能给鉴定伤残联系地址。

工伤条例我有,我要是民事赔偿法,怎么要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节录)

  (国务院令第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