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对应的房产如何分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1:32:37
一上海老人早年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并盖一层平顶房,有妻子及儿子媳妇共同居住,老人的女儿已出嫁。后其儿子及媳妇对此房屋进行增建至二层。儿子及媳妇因工作需要,于多年前搬出居住。后老人去世,该房屋一直由老人的老伴居住。提问:1、该房产是否作为去世老人的遗产进行分配?
2、老人出嫁的女人是否也在继承人之列?
3、只有当初建房时的工人可以证明老人儿子对房屋进行过扩建,是否可以认定位此房屋为共有?
4、申请宅基地使用时候是按当时户口人数来确认平方数,可否以此做法律依据来分配此房屋?
老人妻子户口仍旧在原村集体,老人儿子原先同在一个户口中,后因家庭矛盾迁出,现在户口已重新迁入,但与老人妻子为不同户口簿。
此次申请动迁后,房屋估价54万元,平方补价14万,共计68万元,目前就针对此款项分配产生分歧!

你这个问题比较复杂

首先明确一点,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是国家授权村集体给予农民的无偿使用的特殊物权,是不得流转和被继承的。但是,按照我国“地随房走”的一般原则,在宅基地使用人过世后,只要其继承人的户口还在该村集体,那么根据继承法继承房屋后也可根据自己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合并继承该宅基地。但如果其继承人已经不具有该集体户口,则宅基地收回,村集体有权要求房屋继承人将房屋拆清。

因此,需要明确你们的户口状况和你们晰权的目的(单纯继承问题还是面临宅改私?)后才能按照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补充:
这就是我问你晰权目的的原因!现在根据你的叙述,现房屋动迁,也就是说房屋价值已脱离土地变为现金,那么,这笔遗产就不再涉及宅基地的问题,而变为单纯的现金遗产了,基本可以肯定老人的妻子和儿女对于该房屋所形成的这笔动迁费用均有继承权。

具体到继承分额,以申请房基地的人数分配是不可能的。应该还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未翻盖的房屋为老夫妻两人共同所有,新翻盖的部分为出资人(儿子和儿媳夫妻两人共同)所有。老人死后,老人的遗产实际上是未翻盖的房屋的一半的价值(另一半本身就是老人妻子的财产,不是遗产),这一半房屋所得动迁款应由老人妻子及儿女均分。

给你举个例子,这68万中,如原旧房价值能作价32万,翻修及翻建能作价36万,则32万中,16万是老人妻子的个人财产,另外16万由老人的妻子、儿、女均分,而另外的36万则归翻修、翻建的出资人即老人的儿子和儿媳共同所有。

当然,以上这种情况实在你有证据当初扩建的出资的情况下才成立。如果当时翻建房屋的工人能够作证(证明当初翻建的大体规模和出资人),已经算是比较有利的证据力,只要对方无法提出确凿证据反驳,应该是可以据此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