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民受教育权利与合同违约的一个案例.帮忙!宪11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23:41:10
张平和李勇是一队好朋友,俩人都已满16周岁.李勇读高一,张平曾因病休学一年,读初三.
两人都爱好文艺,一放寒假,他们背着父母与本市同一演出团体双方自行签订了合同,弃学从艺.合同规定用人单位要对两人进行培训,"包装",两人要服务三年以上,违约方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履行了合同.寒假结束后,两人家人发现其弃学,强使他们返校读书.该演出团体对二人及其父母分别提起诉讼,要求他们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两人及其家长则都以该劳动合同侵犯了在校学生的受教育权为理由相对抗.

麻烦您帮我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并预测法律后果.

我觉得这是一个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其监护人追认,见合同法47条
不追认就好了,根本不用从教育权分析。

未满18岁,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次合同与其智力状况不相当,可判为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