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帮我解答!!我快疯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7:08:17
我们老师出的题~~拜托高手们了!!!

2002年5月2日凌晨6点左右,段某外出上厕所,忽闻身后传来急促脚步声。段某回头,见是邻居王某,忙则身让道说:“你要上班,先走”。不大一会,段某突然听到前面发出“咚”的一声闷响,以为有人在公路上扔石头,便大声吼道:“下面有人,扔不得”。上午9时许,段某见通往厕所的小路旁围了很多人,凑近一看,王某摔倒在水沟里,早已气绝身亡。在王某摔死现场发现,王某携带的是井下洗澡毛巾、检修电瓶的铁榔头、矿灯牌等工具,手上捏有卫生纸。王某所在运输队证实,队里于5月1日通知王某2日晨7时准时上班。2日上午7时20分,队里见王某未来上班,派人上门催促,家中无人。 王某之死,经法医鉴定,系从高空摔下头部触地而死,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性。那么,王某之死是因工死亡,还是非工伤亡?2002年5月19日,矿务局依据劳动部发的(2001)1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王某属非因工死亡为由,申报綦江县劳动局认定。2002年5月29日,綦江县劳动局作出綦险(2002)018号重庆市职工伤残(亡)性质认定意见,认定王某之死不符合劳动部(2001)166号文件的规定,“死亡性质为非因工死亡”。 2002年10月20日,死者之妻张某对此认定意见不服,状告县劳动局,向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后,原告、被告围绕被告的死亡性质认定意见是否属法院主管问题,在诉讼中各执一词,展开了激烈辩论。
问:被告县劳动局作出的职工死亡性质认定意见是否属法院主管?说明理由。

在王某摔死现场发现,王某携带的是井下洗澡毛巾、检修电瓶的铁榔头、矿灯牌等工具
很明显的证明是在上班途中
因此死亡性质为非因工死亡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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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死亡性质为非因工死亡是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