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买卖关系无效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21:17:17
某城镇居民丁昌礼的老伴去世多年。丁昌礼膝下有三子。长子丁文军和次子丁武军均在外地工作,丁昌礼与三子丁仁军共同生活。丁文军,丁武军虽身在异地,但均定期给丁昌礼寄来生活费,且每年还返乡看望自己的父亲。1992年10月,丁昌礼因病去世,遗有祖传青花瓶一对及瓦房两间、存款2万元。丁文军,丁武军赶回奔丧后,相继返回工作单位。兄弟三人未就遗产进行协商和分割。1993年6月,长期经营古玩的刘智彬得知丁仁军家有一对古花瓶,便上门与丁仁军协商,经讨价还价,以三万元的价格将这对花瓶买走。1994年春节,丁文军、丁武军返乡过节时得知此事,指责丁仁军不该擅自将家传的青花瓶卖给他人,要求其将花瓶要回来。丁仁军则认为,对于父亲的遗产自己享有一定的份额,有权将此花瓶卖出,将来分割其他遗产时,自己可以少分一点,已经卖出的东西无法再去买回。丁文军、丁武军不同意,既去找到刘智彬要将花瓶返还,遭到刘智彬的拒绝。为此丁文军、丁武军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宣告丁仁军与刘智彬之间的买卖关系无效,并有刘智彬将花瓶返还。
请问作为原告代理人该如何书写代理人意见?有何具体法律依据?

只有一个途径,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理由是“显失公平”。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

如何写起诉书:

民事诉状

原告、丁文军、丁武军、丁仁军。性别、出生年月、家庭住址、职业、联系电话
被告、刘智彬、性别、出生年月、家庭住址、职业、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祖传青花瓶一对;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1993年6月利用原告丁仁军没有经验,花了3000块钱买了我兄弟祖传价值约在50万元的青花瓶一对,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现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祖传青花瓶一对。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丁文军、丁武军、丁仁军

199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