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质量瑕疵的合同纠纷 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18:33:12
1998年2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价值4万元的铝合金型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4万元的铝合金型材,交货日期为同年4月份,交货方式为供方送货,甲方预付定金8000元,违约金5%,合同中对型材的规格、质量等有明确要求。合同签订后,甲方依约交付了定金。而届时,乙方却未能交货,经甲方多次派人催促(花去差旅费500元),双方同意延期至同年6月份交货,届时,乙方只交付了2万元的型材。甲方收货后,即存放仓库并继续催货。8月份,甲方从仓库取货使用,发现型材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遂要求退货,并要求解除未履行部分的合同,乙方既不同意退货,亦不同意解除未履行部分的合同。因甲方急需用材,从其他单位另行购进了4万元的同种型料,后甲方诉至法院。问:

1.乙方已履行部分能否退货?说明理由

2.合同未履行部分能否解除?说明理由。

3.定金如何处理?

4.乙方应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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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个问题要视合同如何约定,如果合同约定了检验期间,则由于甲方没有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验货导致其丧失了质量异议权。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则在甲方收货后两年内都有权要求退货,依据是合同法第157、158条。所以,乙方已履行部分可以要求退货。

2、未履行部分可以解除。因乙方行为已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甲方经催告后可解除合同,理由是合同法第94条。

3、定金应双倍返还给甲方。

4、定金和违约金只能择其一,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仍应当赔偿,包括差旅费500元,已收取的货款应当退还给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