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社会现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12:25:43
说一下概念,谢谢啦

人们通常将社会现象一词来表示社会中所发生的一切现象,或者表示同社会中或多或少有利益关系的普遍的概括的现象。按照这种看法,所有关于人类的事情,都可以称得上是“社会现象”。人们的起居、饮食、理想等等,各种功能都是有条有理地运转的,自然都与社会利益有关。如果把这些现象当作社会现象的话,那么社会学就不可能有它专门的研究对象和目的,它的活动领域也就会跟生物学和心理学的活动领域混淆了。
  其实,在社会中存在着一种确定的团体现象,这种现象的性质与其他自然科学所研究的现象的性质有着很大的差别。
  当我们在尽兄弟、夫妇或公民的义务,或者在履行一种契约时,我们是在实践道德、风俗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存在于“自我”和个人行为以外,即使我们在感情上认为是自自愿地尽这些义务,我们仍然可以感觉到在这种自愿行为的背后存在着一种客观的现实,因为我们并不是生来就知道必须尽那些义务,而是教育使我们接受它们,从而“自觉”地尽这些义务的。并且有时我们还不清楚我们所要尽的一些义务,往往要考究法典或者借助法律来强迫我们,才得以知晓,这与在宗教生活中,信仰和教规与信徒的关系一样。信徒在出世之初,社会上早已有了宗教和“信仰”。这个事实说明信仰和宗教规则是在信徒个人以外的事物。同样,我们用以表达思维的语言信号系统、用以结算债务的货币制度、用以商业往来的借贷手段,以及从事职业活动的规范,诸如此类,尽管都是人们从约定俗成中创造出来的,但它们是独立运行的,并不在乎我们是否使用它们。假如将组成社会的各个个体逐个地进行考察,可以发现所有行为都与上述行为相同。因此,人们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中有一种社会的性质,它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
  思维和举止方式不仅存在于个人身体以外,而且还具有一种强大的力量,不管个人愿意与否,它们能够用某种强制来使个人服从。这种强制力,当我们服从它时,当然不会觉得有什么压迫,也无所谓强制。然而,实际上这种强制力并不因为我们顺从它而消失。想要证明它的存在与否,只有在人们试图抵抗它,不屈从于它们,才会感觉出来。假如我们想做一件违法的事,法律在来得及时,会禁止我们的行为,依据法律去消除或纠正我们的行为;当法律来不及时,就会按照违法的程度加以惩罚以作补偿。至于纯粹道德方面的规范,它的强制力又如何呢?社会的舆论具有一种威力,它可禁止或者惩罚公民违犯道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