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的是哪一类罪?分析本案犯罪构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20:27:05
谈某,先后偷窃堂某现金50元及一些书籍,被堂某不指名斥责,谈某因此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一日,趁无人之机,用火将堂某装衣服的箱子点燃,事后,共计燃毁写字台一张,电脑一台,现金1300元及衣物三十余件,共损失18000多元。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罪的范畴。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里所说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者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可以用放火的方法,爆炸的方法,也可以用砸毁的方法。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处于报复或妒忌等心理。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放火罪与以放火的方法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本质区别是:关健要看行为人的放火行为是否危害了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的,这种行为就应当以放火罪定罪。但并非所有的用放火的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构成放火罪。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放火行为,但从放火焚烧的对象以及放火的时间、地点、环境等方面考察,其放火行为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如果情节严重,需要刑罚处罚的,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具体到本案,犯罪嫌疑人谈某主观上为了报复堂某,客观上实施了用火点燃被害人物品的行为,但是其选择的时间是一般人不在室内的时间,并非夜深人静之时;其点火的方式并非用火把或者泼汽油等危险性较大的方法。从后果上看,其放火行为仅造成了被害人的财物共计18000余元的损失。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财产的损失,根据其放火的时间和环境也不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和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所以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谈某事后的报复主观意识上的动机是为了毁坏堂某的财物.
故此案的应立故意毁坏财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