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请教大家。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06:14:27
王老汉有两个儿子,王大(21岁)、王小(18岁)。王大和父亲不合,经常争吵,一次争吵中,王大拿起菜刀追砍王老汉,造成多处受伤。王老汉逃跑中呼救,正赶上王小下地干活回来,见到这个情景,抡起锄头将王大打倒在地。王老汉见儿子遇杀自己,脱身后拿来菜刀打死了王大。后来,鉴定王大在王小用锄头打翻时已死亡。那么王老汉要承担责任吗?
王大在王小打时已经死了,王老汉在打时已经是在打尸体了,那么也算王老汉故意杀人吗?

1.是故意杀人,不影响定罪,因为王老汉在主观上存在杀人的故意,而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罪。
2.王老汉不是正当防卫,要负刑事责任,因为他的伤害行为是在已经脱身以后实施的,不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
3.王老汉的儿子殴打王老汉,王老汉出于气愤而实施故意杀害行为,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影响其定罪。
4.王老汉在儿子死后打其尸体,属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具体对象认识错误。
5.王老汉是故意杀人未遂。以能否实现其目的而言,是不能犯的未遂,而且是对象不可能犯。

王老汉应该承担责任.现在问题争议的焦点在于:他是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未遂或既遂),还是故意伤害.参考一下下面的内容吧,一看他主观上是不是想致人死亡,二看他的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什么样的结果?

行为人及其所实施的行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故意杀人罪成立:
1、行为人为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行为人的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犯罪的对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3、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发生;
4、行为人的行为表现为由于行为人非法作为或者非法不作为,直接剥夺他人生命的结果。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对象认识错误

不影响定罪

故意杀人罪(未遂)

本案王老汉具有犯罪故意,其行为构成犯罪。只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关键是看王老汉用菜刀打王大时的心态、致伤部位,以及王老汉的行为与王大死亡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情节。如果当时王老汉就是要杀死王大,那么本案王老汉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当时王大已死,故王老汉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王老汉当时只是一时气愤,想给王大一点教训,而且用菜刀击打王大的身体部位均非要害部位,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