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案例分析问题——好心人请帮帮我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5:19:58
原告:程某,某县粮食局干部
被告:某县土地管理局
原告程某于1996年12月向某县三河乡城北行政村递交了一份要求解决住房用地的书面报告。1998年5月15日,城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在征得该村村民的同意下,在程某的报告上签署了“情况属实,请有关上级机关审批”的意见,并发给程某农民(居民)建房申请表一份。程某将该表填好后(在该表中程某表明自己是城市居民身份),自然村、行政村又分别在表内签署了“情况属实,请有关上级机关审批”的意见。同年5月16日,乡政府召开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程某的申请”。县土地管理局也在申请表上签署了“同意征用荒地0.22亩”的意见,并加盖县政府土地征用专用章,并于5月31日发给了程某宅基地使用证。1998年11月,因群众举报程某假借农民身份建私房,县土地管理局根据有关部门意见,于1999年3月28日作出没收程某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楼房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认为:程某以城市非农业户口报农民身份,并以耕地报荒地的欺骗手段获准建房,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4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程某对处罚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原告的行为是否应给予行政处罚,请简要说明理由.
2.本案中有无第三人,若有,请指出来.
3.原告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还可以通过行政法上的什么手段救济自己受损的权益?

我认为不应该.理由程某将该表填好后(在该表中程某表明自己是城市居民身份),自然村、行政村又分别在表内签署了“情况属实,请有关上级机关审批”的意见。
既然已经表明的自己的身份,那么对程某的处罚理由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