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车辆多次,“车辆管理费”到底管哪方?此问题物业可以完全不负责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04:36:33
物管不按“业主公约”和“服务协议”上的条款,安排业主公司职工将非机动车辆停至在马路上的公共场所,虽有保安亭24小时执岗,但对来往人员采取不闻不问态度,导致公司职工车辆再三被盗,公司同物业交涉长达半年之久,物管不仅声称被盗车辆不负责,同时也不安排调整停车点;停车点处也没有摄像头监视,即便报警也无法取证,此问题物管可以一点责任都没有?
按条款来解释物业违约的部分有:
1)在写字楼内的公司上班的员工,应属于“物业使用人”,依据“业主临时公约”中第六条第2款,物业使用人应该与业主都属乙方范畴,也应享有公约上约定的权利;但物业拒绝公司员工将车辆停放在公用的停车场内;
2)服务协议第四条第1款说明的保安消防内容中明确指出4)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检查,出入登记;而实际操作中,对公司员工的车辆却是“禁止入内,概不负责”
3)非机动车的指定停放地点:大厦门口信合银行对面,不是“业主临时公约”提到的有关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范畴
4)按“服务协议”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下第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各项物业管理费用(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车辆管理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等))点的内容,物业并没有记录本公司相关的车辆清单;同时也没有提供相关的安全管理服务,而且一再强调车丢了与他们无关

物管公司有没有责任应该翻看你们签订的服务合同.
除了没有按服务协议上所说乱安排停车等.还要看服务合同中有没有对具体工作的约定,如保安24小时值班,建立门岗制对外来人员进行盘查登记等等.如果都没有,就是他们违约在先,可以向他们进行索赔.如果没有结果,可向房管部门进行投诉.或者通过合法的程序重新聘请新的物管企业.

?物管公司有没有责任应该翻看你们签订的服务合同.
除了没有按服务协议上所说乱安排停车等.还要看服务合同中有没有对具体工作的约定,如保安24小时值班,建立门岗制对外来人员进行盘查登记等等.如果都没有,就是他们违约在先,可以向他们进行索赔.如果没有结果,可向房管部门进行投诉.或者通过合法的程序重新聘请新的物管企业. 1)在写字楼内的公司上班的员工,应属于“物业使用人”,依据“业主临时公约”中第六条第2款,物业使用人应该与业主都属乙方范畴,也应享有公约上约定的权利;但物业拒绝公司员工将车辆停放在公用的停车场内;
2)服务协议第四条第1款说明的保安消防内容中明确指出4)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检查,出入登记;而实际操作中,对公司员工的车辆却是“禁止入内,概不负责”
3)非机动车的指定停放地点:大厦门口信合银行对面,不是“业主临时公约”提到的有关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范畴
4)按“服务协议”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下第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各项物业管理费用(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车辆管理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等))点的内容,物业并没有记录本公司相关的车辆清单;同时也没有提供相关的安全管理服务,而且一再强调车丢了与他们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