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能告单位诽谤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1:45:52
无意见看到一份单位以前的会议记录,说在会议上曾讨论过我的生活作风
问题.看后肺都要气炸了,简直无中生有.
请问我能告单位诽谤吗?
万分感谢!!!!

你这种情况估计还不可以。
所谓诽谤,就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捏造事实,公开散布,以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就构成诽谤罪,如果不够严重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赔礼道歉,恢复影响,赔偿损失。
你这种情况,虽然属于无中生有,但是由于只是内部的会议记录,并没有对外进行扩散,因此尚不足以对你的名誉造成影响,因此也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责任的。而且单位作为一个集体,无法进行捏造事实并传播的行为的,只能是具体的自然人才能进行这样的行为,所以你不能向单位主张权利的。
如有其他问题,请补充提问。

诽谤罪是指捏造事实,并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诽谤行为,即不仅捏造事实,并且公然散布所捏造的事实。如果传播的真实的事实,不构成本罪;如果捏造了事实,但未向外扩散,也不构成本罪。本罪对诽谤行为的要求是情节严重,否则,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有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无意中散播了失实的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言辞,不构成诽谤罪。但当受损害者要求改正而拒不改正,坚持继续撒播的,构成诽谤罪。自己虽未捏造事实,但明知是他人虚构的事实而故意加以传播,并有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之目的的亦构成诽谤罪。
犯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必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诽谤罪。

1.只要捏造事实并向第三者转播就是“散布”。
2.在第三者的人数多少上没有规定,捏造事实和被传播的数量多少没有规定。但它是衡量情节严重与一般的认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