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是不是饲养动物致人损伤的免责事由?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03:31:00
如题.按照通则107条,不可抗力应该是都可以使用的,除了排除的(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能否以此免责呢?
那么公务侵权也不使用不可抗力免责.就是说在无过错原则中除了环境污染由于法律规定可以不可抗力免责外其他的都不可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另论.大概是这样吧?

楼主光看到了民法通则 却没有看到人身赔偿的若干解释

尊酒烟萝 - 江湖少侠 你怎么又犯错误
难道只有被害人过错 才免责么? 如果我能举证是第三人故意引起的狗咬人呢?
所以饲养动物属于特殊侵权责任 只有当被害人有过错以及第三人过错(故意、重过失/排除一般过失、以及抽象轻过失)导致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时 才可以免责

不是.
不可抗力多用于合同双方中的一方免责.
饲养动物只能是被害人过错免责.

饲养动物伤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其举证责任系倒置,并且免责事由比一般侵权行为更加严格。
首先,不可抗力不是饲养动物伤人的免责事由,这点法律没规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其次,法律规定被害人有过错可以免责。这点应当没有疑问
其三,法律亦有规定,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动物伤人的,第三人应当负责。对此学界疑问不少,第三人负责是否意味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免责呢?有人认为只有当第三人是重大过失或故意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免责,若是轻过失则不可免责,持这种观点的人有如大陆民法学家王利民教授。也有持相反观点的。

动物伤人,饲养者应负疏忽管理的责任,不属于不可抗力,

ghostmanada ,秀才说的对哈!支持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