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院下达的协助执行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4:13:46
法院给保险公司下达的《协助执行》的通知有期限没。如果已经过了期限的话保险公司是不是就可以不再协助法院了?
我朋友是搞运输的,他的车在7年前曾出过事故撞了人,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一部分,但法院怕把钱给了我朋友后他不陪给受伤者,法院就给保险公司下达了一个协助执行的通知,不让保险公司赔给我朋友钱,所以保险公司也就一直没敢给。现在事情已经拖了7年了,法院都不管了保险公司还是不敢给,怕以后得承担责任。请大家帮忙分析一下,保险公司这笔赔偿能得到么?谢谢了
谢谢这位大哥的关注,不过你说的我看不太明白好象也跟我的问题没什么联系。希望大家帮忙,真的很急

一、 人民法院行使的是哪种司法权力?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人民法院根据以上规定,依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本案中,人民法院是依据债权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对债务人在第三人处享有的到期债权采取的保全措施。
此处的“到期债权”包含以下内容:1、如果此时存在的债权已经到期(如工程款等),则即时予以冻结,待案件审结后,直接转变为被执行的财产;2、如果此时已经存在的债权还未到期(如质保金等),那么待案件审结,还须等到此债权到期后方可转变为被执行的财产;3、如果此时对第三人还不享有债权,但根据双方《劳务施工合同》的继续履行而产生的新的债权(如应付工程款等),第三人在财产保全裁定书的额度内也不能向其支付,在此债权到期后,仍然将成为被执行的财产。
二、 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将产生什么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00、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101、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104、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105、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