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6年下半年不得不病休,单位连续几个月停发工资,请问单位的做法是否恰当,有无相关的法律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4:39:59
我在2006年9月查出乙肝大三阳,从10月份开始病休,单位从11月份开始停发工资,合同期至2007年7月结束.

不恰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和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59条明确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之规定你享有病休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病负伤,首先确定医疗期,再确定病假工资。具体规定是:
医疗期的确定,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假工资各地规定不一,要根据你所在地的制度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