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份 公民遗赠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8:13:40
当事人想公证一份遗赠遗嘱

1、把生前所有遗产都遗赠给母亲,也包括他公证遗赠合同之后所赚的钱。
2、当事人配偶与子女无任何权利的过问遗产的去向与使用。
3、受遗赠人如先当事人死亡,此遗赠还是生效,直接遗赠到第一遗赠人的两个亲生女儿。
4、遗赠人不承担当事人任何债务偿还。
5、

就这样的遗赠合同请问律师界朋友该怎样拟草

新时期以来的中国法学界,还很少有哪个课题象国有企业财产权性质及股权、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这样,引起如此广泛而长久的争论。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事业的进展,特别是每次相关政策法律出台后,讨论不时出现高潮。

  笔者的这篇论文,也可以算凑一下这个热闹。只是笔者没有支持其中任何一种成见,自己也无新“说”出台。笔者尝试的是从另一个角度来参与这场据说已经“为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了学理基础”[1]的讨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基本设计及与公司制度的关系

  三、公司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及与公司财产权问题的关系

  四、物权的客体

  五、股东的权利

  六、公司的财产权

  七、关于公司法第四条

  八、其他问题

  九、结语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和社会有关方面越来越感到,要使国有企业转变成为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单元,必须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深层次矛盾,由放权让利为主要内容的政策调整转为企业制度的创新,探索一条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经。”[2]

  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于1993年11月通过了历史性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并认为,“规范的公司,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转换经营机制,企业摆脱对行政机关的依赖……”。[3]1994年颁布的公司法确认了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出资者享有所有权、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的理论。1997年9月,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共十五大上代表十四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报告中,更明确提出,要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

  由于公司制度在国有企业改革事业中的地位凸显,法学界从原来极为关注的国有企业财产权性质问题,转为更为关心股权、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各家学说所持观点与有关正式文件中的观点或表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