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一句简单的话,却不理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17:39:12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经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里"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和"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该如何理解,请帮忙解释一下.谢!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股权(表决权)的2/3以上,即100%中的2/3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份(表决权)的2/3以上,即不一定是100%的2/3,如当时出席会议的只有代表70%股份数的股东的话,则必须得到70%股份数中的2/3通过(即70%*66.7%=37%(约))
由于以上的区别,所以表述上也有所不同。

首先要清楚前者说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后者说的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的性质,所以,要求代表了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修改公司章程。
而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性,并且是股权转让具有自由性。所以,修改章程要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重点在“出席”。

同意“法扬光大”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