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发放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费放到什么科目里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22:29:59

单位发放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费,属于职工福利费应该放在应付福利费中核算。

分录如下:

  1. 发放时

    借:应付福利费      xxx

    贷:现金                xxx

  2. 月末结转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xxx

    贷:应付福利费        xxx

独生子女费属于职工福利费的一种,应该按照职工福利费规定扣除,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等科目 ---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

中华。会计网校快乐蓝精灵回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公开渠道上未查询到安徽对此问题的规定。以下文件供参考: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划生育奖励费等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1604号)规定,对于《条例》规定的“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即独生子女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的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法[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个人的工资薪金项目所得,不征税。对于《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分别视同市政府颁发的计划生育奖励和救济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