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您是法官,您会怎么判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3 03:37:27
大家都知道我国刑法现在对自杀案件的处理是存在争议的,纵使有法条,在审判实践上,法官的主观判断也是占了似乎过大的空间。
例如一人的某些行为引起了别人的自杀,危害结果毫无疑问是有了,
1,关键是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行为人的行为肯定表面上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即表面合法,但是如果行为人有主观故意,那么便成了犯罪,而且是重罪。可是如何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呢?
2,是判断行为人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理论上讲应该是相当因果关系,即必然因果关系,例如一人拿刀刺向另一人的心脏,另一人死亡,这里当然是必然因果关系,可是一个人的表面合法行为导致了别人的自杀,我们如何判断这个因果关系呢?
3,显然法官的一念之差便有可能放纵犯罪,也有可能滥刑。这一点值得我们近一步研究。
我这里有个在不少贴上讨论过的俺例,假如您现在是法官(不是律师),请您判决这个案例。
A(女)某日死于宿舍,经警方调查,是自杀。A同事说几天前A收到了一封信,自看过信后,神志开始不正常,哭闹。
那封信是A高中时期一同学B写的,而两人已经近三年没联系过了,警方经调查认为,A确是因看了该信自杀的。
B在信中写内容大概是,A在上高三是追求过B,但B以高考为由拒绝,但是A没有放弃,仍然在B高考期间纠缠B,致使B两年高考落榜,同时患上了严重的心理疾病,B在三年前给A写过一封信要求A停止和自己的联系,以治疗心里疾病,不准A再给B联系。但是三年后A又给B写了信,B感到很愤怒于是回了一封说话很不客气的信,也就是这封信引起了A自杀。在信里B说A是个欲望狂,说A不要脸,不像个女人,好说A比自己大还是农村的,根本配不上自己,埋怨A的纠缠使自己失去了大学,还患了病,最后还警告说若A再给他联系,他就要把A纠缠他的事向媒体公布或者干脆杀A全家,他还提醒A说他有抑郁症,若再被纠缠,呀便看不好病,他必然会杀人,而且用汽车等杀人,法律不一定能制裁到他,要A正视他的警告,同时说只要A不在纠缠他,他们都相安无事。
注意以下几点:1,从B在信中提醒A说他有抑郁症,若再被纠缠,呀便看不好病,他必然会杀人。而且用汽车等杀人,法律不一定能制裁到他,等话中,能否判断他有杀人故意?

以法官的身份:无罪,自杀与胁迫没有必然联系
以检察官的身份:不受理,建议公安撤消案件或无罪不起诉,理由同上
以警察的身份:不立案,理由同上
别说我无情,这是依法办事,依照我国法律,杀人必须是直接的伤害行为,言辞不能成为杀人的行为。
作为个人,给于道德上的谴责吧

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