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开错隔月作废如何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08:57:54
大家好,普通发票开错,隔月应该红冲,但是在不清楚的情况下,我隔月拿回已开发票第二联并对一式三联做了作废处理,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还能红冲吗?会不会被处罚?

现在你的处理是只能冲红,而不是将退回来的发票粘进该本发票作废.
因为这笔收入在上月已经做收入了,当月已经申报交税了.发票退回来后你粘回作废,那么本月再开一张数发票,本月又要进行申报交税,想想你只有一笔收入,但两次开票你就必然多交税金.所以,现在就将退回来的第二联作为本期开据红字发票依据,开一张相同金额本月日期的红字发票,然后在开一张相同金额蓝字发票就好了.这样一张红票与一张蓝票税金相抵,并未产生任何税金.
这样处理符合税务局要求与单位作账的需求,不会被处罚.

增值税发票跨月不能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冲回。

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3.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4.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1、根据收回的发票,填开一张红字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