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世回眸 姐姐,我还搞不清楚啊,你快来帮帮我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9 21:24:00
我们合同是签到2007年6月18日到期,因用人单位需精减人员,2007年2月2日公布谁留任、谁不留任,没具体讲明不留任的还是调换岗位或解聘,而人事部门2007年2月6日以电话通知我们去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在1个月之前没有告知我们,合同里写的是提前15日告知我们,我是工作5年了啊,用人单位只发5年的赔偿金+2月份半个月的工资,姐姐啊这样算不算告知我了啊?

姐姐你如果看到了,别走啊,我们可能还有问题搞不清楚需要你帮帮忙。
姐姐 我们昨天去了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说可以要求单位按省平均月工资赔偿,你说这样行的通不?还有我们要求单位把2月-6月的工资也发给我们,我们这样的要求过份不?

从你讲的情况来看,你在单位工作时间还没有满四年啊.
不管单位是否提前通知,经济补偿金都是要支付的啊.

还有什么疑问可以直接发消息给我的.

针对你的补充提问:
从某种程序上讲这也算得上书面形式了.
当然了,如果你们不同意,那就要看单位下一步的动作了.

你不同意是认为单位补偿少了么?

了解一下下面的规定: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