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这种行为是侵犯作者的著作权的行为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14:35:11
学校把学生的习作收集起来印制成文集本,发行给本校学生,而对作者没有支付任何稿酬,这是侵犯作者的著作权的行为吗

这种行为并没有侵犯作者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对著作权的限制,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其中,就包括“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这在学理上称为“合理使用制度”,虽然本质上也是对著作权的一种侵犯,但国家出于公众利益的考虑,不将其视为侵权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已经发表”的作品才能受到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如果作品从未被公众所知悉,便是未曾发表,发表权只能有作者本人行使。一般而言,学生向老师提交作业,如果构成作品,则视为已经发表。另外,注意严格检验学校的行为是否符合了合理使用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包括指明作者、不得出版等。
最后,友情提示不要和学校把关系搞僵。